1、员工应守法、诚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2、维护公司利益是员工的义务。员工不得从事、参与、支持、纵容对公司有现实或潜在危害的行为。发现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员工应向公司汇报,不得拖延或隐瞒。
3、在未经授权时,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4、除本职日常业务外,未经公司授权或批准,员工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下列活动:
(1) 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
(2) 提供担保、证明;
(3) 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4) 出席公众活动。
5、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本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劳动合同试用期后视为个人完全同意公司规章制度,必须严格执行公司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认为公司规章制度有明显不适用,或侵害员工个人以及第三者利益,应向上司或制订、解释该制度的部门反映。公司鼓励员工就工作充分发表意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
6、遵循管理流程接受上司的领导是员工的职责。员工应按照公司每年颁布的管理流程规定开展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业务活动。员工如认为上司的指示违法、违规,或违背商业道德,或危害公司利益,有权越级汇报。
7、遇到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在工作紧急和重要时,公司鼓励勇于承担责任和以公司利益为重的行为,倡导主动积极地行动,推动工作完成,员工不得以分工不明为由推诿。员工对工作职责交叉或模糊的事项可在推动工作完成的同时按公司管理审批程序提出修改意见。
8、严禁员工超出公司授权范围或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客户和业务关联单位做出书面或口头承诺,若由于员工擅自承诺给公司品牌、声誉、形象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实事求是地对工作做出承诺,并努力兑现。
9、员工有贪污、受贿或作假欺骗公司的行为,无论给公司造成损失与否,公司均可无条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10、员工未经批准,不得将公司资产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单位或者个人。
11、员工对公司的办公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及网络系统或其他资产,不得违反使用规定,做任何不适当的用途。
12、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书面和电子教材、培训资料,以及员工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员通讯录内容等均为受控保护文件,员工未经授权,不得对外传播。
13、员工因职务取得的商业和技术信息、发明创造和研究成果等,权益归公司所有,个人不得占据,属于员工职务范围内所取得的信息、研究成果等必须于完成任务时或按规定及时转交公司存档。
14、员工对任何公司财产,包括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办公桌、保险柜、橱柜,乃至储存在公司设备内的电子资料,不具有隐私权。公司有权进行检查和调配。
15、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调研和统计信息、技术文件(含设计方案等)、企划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内容等,均属企业秘密,员工有保守该秘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企业秘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性质后,方可公开披露。
16、员工薪酬属于个人隐私,员工不得公开或私下询问、议论。掌握此信息的员工,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17、员工接受外部邀请进行演讲、交流或授课,应事先征得上司批准,并就可能涉及的有关公司业务的重要内容征求上司意见,并报公司行政部备案。
18、员工应对各种工作密码保密,不对外提供和泄露。严禁盗用他人密码。
19、员工须谨慎处理内外部的各种宴请和交际应酬活动。应谢绝参加的活动包括:
(1) 参加可能影响公司利益的合作对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或娱乐等活动;
(2) 具有赌博性质的牌局或其它的活动;
(3) 涉及违法及不良行为的活动。
20、公司对外的交际应酬活动,应本着礼貌大方、简朴务实的原则,不应铺张浪费。公司内部接待工作,应务实简朴。员工在安排交际活动时须考虑以下重要因素:
(1) 是否属于工作需要;
(2) 费用、频率和时机是否恰当;
(3) 消费项目是否合法。
21、公司对外部单位或个人支付佣金、回扣、酬金,或提供招待、馈赠等,应坚持下列原则:
(1)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若公司没有规定的应符合一般道德标准和商业惯例。
22、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利益。员工于对外活动中,遇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提供工作条件,应由公司统一接受与管理。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给予的回扣、佣金或其他奖励,应上缴公司行政部处理,不得据为己有。对于对方馈赠的礼物,只有当价值较小(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且拒绝对方会被视为失礼时,才可在公开场合下接受。
23、尊重客户、业务关联单位和同事是基本的职业准则。员工不得在任何场合诋毁任何单位和个人。
24、员工未经公司安排或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25、在任何情况下,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包括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1) 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
(2) 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客户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3) 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4) 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5) 部门经理级以上的职位。
26、公司鼓励员工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但如利用公司资源或可能影响到工作,员工应事先获得公司批准。
27、员工可以在不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前提下,从事合法的投资活动,但不得进行下列情形的个人投资活动:
(1) 参与经营管理的;
(2) 对公司的客户、业务关联单位或商业竞争对手进行直接投资的;
(3) 借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4) 假借他人名义从事上述三项投资行为的。
28、公司坚持举贤避亲的人事原则。员工不得录用或调动亲属到自己所管辖范围内工作。向公司(含托管企业)推荐自己亲属,应向行政部事先申明。
29、已经存在亲属关系的员工,不得在同一区域相同性质的部门工作,并应回避有业务关联的岗位,发生冲突时,原则上须有一方主动提出调离岗位或调离公司申请。新的亲属关系产生一个月内,须向行政部说明。行政部有权调整其中一人的工作岗位。
30、公司不提倡员工与自己的亲属所在单位建立业务合作关系。有正当理由建立业务关系的,要主动向上司书面申明自己的亲友关系,并应在相关的业务活动中回避。
31、员工应避免工作之外与业务关联单位的经营往来,不得利用职务影响力在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技术服务或获取其他利益。如确实无法避免,应事先向公司申明。
32、公司内部的投诉和举报,可以向行政部提出。受理人员应根据公司规定认真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并为投诉人和举报人保密。
33、员工判断个人行为是否违反本准则的简易标准是该行为能否毫无保留地在公司公开谈论。
34、员工有责任就难于作自我判断的行为或情形向上司或行政部咨询。接受咨询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及时、明确的指导并为当事人保密。
35、上司对其下属应尽到教导和管理的责任。如上司未能尽到责任,以致产生不良的后果,将与其下属同时受到处分。上司未尽教导和管理责任的情形包括:
(1) 默认下属违反本准则的行为;
(2) 未能按照公司规定保证下属定期接受本准则的培训;
(3) 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及补救管理上的漏洞;
(4) 未能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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